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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档案局档案行政许可和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类目


   2007-09-19 14:25:56 

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明确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其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3项,它们是:

一、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实施机关为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二、对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档案局、省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三、对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档案局、省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国办发[2004]6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明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其中涉及档案管理的审批项目3项,它们是:

一、专业档案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档案局、省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二、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具体范围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三、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档案局、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但经国务院同意暂予保留的并在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中公布的档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共有6项,实施机关为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4项,它们是:

一、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实施机关为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二、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实施机关为所在地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三、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外国团体和组织签订含有利用档案内容的协定备案(实施机关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四、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实施机关为城市建设档案馆所在地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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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  

    
 山东省档案局 山东省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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