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
2003年表彰全国档案工作优秀集体、优秀档案工作者以来,广大档案工作者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心,自觉服务大局,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在档案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在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激励广大档案工作者更加忘我工作,着力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更好地促进档案事业发展,在国家档案局与人事部联合表彰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同时,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决定对全国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武警部队档案部门的优秀集体、优秀个人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档案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档案馆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除外)。档案工作优秀集体在成立满5年的上述单位中评选产生,重点评选基层单位;优秀档案工作者在上述单位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的档案工作人员中产生,司局级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这次全国表彰档案工作优秀集体188个、优秀档案工作者133名(分配名额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集体
1.认真学习、努力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档案法律、法规,为档案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2.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工作职能明确,工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洁,管理严格,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成绩突出,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深化改革,开拓进取,紧紧围绕新时期档案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遵循档案工作的规律,用科学、先进的理念指导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档案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4.规章制度健全,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创新管理手段和管理机制,管理严格规范,效果明显。
5.干部职工队伍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具有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在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
(二)优秀档案工作者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
2.热爱档案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无私奉献,潜心钻研业务,勇于开拓创新,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了突出成绩。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协作,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关心国家和集体利益,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谦虚谨慎,团结同志,在干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评选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过自下而上推选,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各级档案部门对被推荐的优秀集体和优秀工作者要共同审核,逐级上报。
(二)评选工作要严格程序,坚持标准,确保质量。要把重点放到基层单位和一线工作人员。在评选先进工作者过程中,要注意其代表性和广泛性,妇女和少数民族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对推荐的优秀档案工作者人选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7个工作日。
(三)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组织评选推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行组织评选推荐;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中央企业的评选推荐工作由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所属单位由主管机关或企业组织评选推荐;军队、武警系统自行组织评选推荐。各地区、各部门评选推荐的优秀集体、优秀档案工作者,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全国档案工作优秀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批。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这次推荐评选工作范围广,要求高,工作量大。各地区、各部门要精心组织,严格按照分配的名额、规定的评选条件与评选方法进行评选。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做好初选、推荐工作,上报的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准确,手续齐全,文字简练,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推荐评选材料包括:1.《全国档案工作优秀集体审批表》及先进事迹材料一式6份;2.《全国优秀档案工作者审批表》及先进事迹材料一式6份;3.优秀档案工作者本人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请将上述材料于2007年7月31日前报全国档案工作优秀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电子邮件发至:da2007yx@sina.com。
四、表彰奖励办法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表彰决定;对评选出的优秀集体授予“全国档案工作优秀集体”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对评选出的优秀档案工作者授予“全国优秀档案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奖章。有关档案部门可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优秀集体、优秀档案工作者予以奖励。
五、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成立全国档案工作优秀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联系人:李 忱、肖 云
联系电话:(010)66182727、66183330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
邮政编码:100032
电子信箱:da2007yx@sina.com
有关表格的电子版可以从国家档案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aac.gov.cn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