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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档案馆代整理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省档案馆在档案管理上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馆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实行自愿代整理和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省档案馆均可进行代整理。

第四条  档案馆根据代整理者要求,对代整理档案可以提供整理编目、复制修复和其他服务项目。

第五条  档案所有者代整理档案与省档案馆签订代整理档案协议,根据代整理档案的具体情况缴纳费用。

第六条  代整理档案归原单位(或个人)所有。档案馆未经原单位(或个人)同意,不得向其他利用者提供档案利用。

第七条  档案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置先进的设备、设施,确保代整理档案的绝对安全。

第八条  档案代整理完成,省档案馆与代整理者办理代整理档案交接手续,并填写《代整理档案资料移出登记表》。

第九条  档案整理完成后,根据需要可以把代整理档案移交档案馆或返还原单位(或个人)。具体要求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档案馆代整理档案业务,由档案征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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